上海有序恢复出国(境)证件办理 办证窗口全量开放******
中新网上海1月9日电 (记者李姝徵)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“乙类乙管”后优化移民管理政策措施的公告,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序恢复出国(境)证件办理。
办证大厅咨询台内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待前来询问办证事宜的民众。李姝徵 摄
9日是恢复办证后的首个工作日,当日9时,记者在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外看到,已有不少预约了当日办证的申请人来到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门口。经工作人员核验预约信息后,依次进入办理。
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有序恢复受理审批中国公民因出国旅游、访友申请普通护照,恢复办理内地居民旅游、商务赴港签注;恢复受理审批外国人申请普通签证延期、换发、补发,停留证件签发、换发、补发,居留证件签发、延期、换发、补发。
工作人员在解答申请人的问题。李姝徵 摄
“看到8日以后出国旅游、访友申办护照恢复办理了,刚好近期有出境游打算,就通过随申办提前进行了预约,预约好来办的话很方便。”一位现场申请人根据指引很快完成了护照申请流程。出境旅游、商务出行、探亲访友……记者在现场看到,因各种需求而前来办理业务的民众络绎不绝,窗口工作人员亦十分忙碌。
“我们按照窗口最大接待能力设置最大预约额度。首日的预约号基本全部约满,后续每日还会分时段分量动态放号。”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公民出国(境)证件管理处处长沈强介绍,申请人可按需提前1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约,并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办证点进行办理。
为有效应对办证高峰,出入境管理局进一步优化了办证流程,增加警力配备,上海全市20个出入境办证大厅的近150个受理窗口全量开放,一网通办平台、随申办APP及小程序、移民局APP及小程序均开放预约通道,引导申请人通过预约错峰办理,减少办证等候时间。
记者在现场看到,因各种需求而前来办理业务的民众络绎不绝,窗口工作人员亦十分忙碌。李姝徵 摄
办证大厅内设置了申请表打印、人像采集、预检取号、叫号办理的等流程区域;人像采集区还增设了两台自助拍照设备,以缓解高峰时段拍照人流积压。警方表示,对于老年人、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及确有紧急事由的申请人,将通过开辟绿色通道予以办理。
出入境管理局办证大厅二楼开设专窗受理赴港单独签注申请。上海市户籍居民或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居民,可通过受理窗口提交旅游、商务等赴港单独签注申请。出入境管理局中国公民出国(境)证件管理处副处长侯晓文表示,目前,上海本市户籍居民经预约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需7个工作日,仅办理赴港单独签注的需5个工作日,外省市居民经预约办理护照、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或单独赴港签注的,办理时间均需10个工作日。并提醒申请人提前预留办证时间。
出入境管理部门建议,请近期尚无明确出国出境计划的申请人合理安排办证时间,待有需求后再预约办理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